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地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6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2920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2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国之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地宝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朱地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国之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荣昌商业广场7号楼1单元250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60346)。三、被告朱地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国之基置业有限公司27382.83元。四、驳回原告河南国之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朱地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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