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怀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4********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30民初496号 |
案号 |
(2021)冀0430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殿忠、王怀强、河北洁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友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42662元;并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7元,减半收取4613.5元,由被告被告王殿忠、王怀强、河北洁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