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4********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3民初2894号
案号
(2021)赣0983执3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33724.2元及逾期利息(以31977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志奇、钱飞燕、江西奇骏实业发展集团、江西省鸿盛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高安市鹏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2元,由被告单鹏、陈志奇、钱飞燕、江西奇骏实业发展集团、江西省鸿盛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高安市鹏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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