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利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4********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2民初2549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聪聪、耿利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款747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被告赵聪聪、耿利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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