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可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3民初3152号 |
案号 |
(2021)豫1103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可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97962.67元及利息(以当期应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当期应还本金及逾期日期以银行系统为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