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0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28民初2183号 |
案号 |
(2022)冀0528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潘鑫、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蔡明臻借款本金200400元、利息126205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4元,由原告蔡明臻负担2905元、被告潘鑫、刘晓东负担27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