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健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2民初3427号 |
案号 |
(2022)湘0302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健鹰、欧金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金罗支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金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7元,减半收取2984元,由被告朱健鹰、欧金燕负担2586元,由原告负担3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