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30********4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3民初5371号 |
案号 |
(2021)粤1303执4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210606018】。一、被告东莞市江明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亚美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0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6150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江明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亚美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张春风对被告东莞市江明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惠州市亚美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明家具、张春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