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779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0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4615009】。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鹏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被告鲁芬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及罚息(其中计至2021年5月31日止利息36067.84元,罚息402.38元,从2021年6月1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编号为440009115635317367的《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二、被告江门市鹏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被告鲁芬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77142元。三、被告鲁百舫、被告鲁鹏鹏、被告王冬娥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54.9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28454.96元,由被告江门市鹏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被告鲁芬芬共同负担,被告鲁百舫、被告鲁鹏鹏、被告王冬娥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8454.96元由本院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