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会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2603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娄会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小玲借款本金共计5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娄会超负担620元,原告王小玲负担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