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启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0民终1007号 |
案号 |
(2021)桂1081执1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宁与被告赵启昶离婚;二、孩子赵禹玮跟随原告张宁生活,被告赵启昶于每月5日前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孩子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开支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三、驳回原告张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