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3********1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5刑初104号 |
案号 |
(2022)黑1005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继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海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