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3********1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1005刑初104号
案号
(2022)黑1005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继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海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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