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753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恢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林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付静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潘林君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付静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李德军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付静自行负担100.00元,由被告潘林君负担1,1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