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753号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128执恢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林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付静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潘林君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付静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李德军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付静自行负担100.00元,由被告潘林君负担1,1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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