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开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2714号 |
案号 |
(2022)湘1003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开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限被告刘开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9262.9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9562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刘开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6.57元,减半收取1053.28元,保全费973.2元,合计2026.48元,由被告刘开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