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怡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3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2民初3344号 |
案号 |
(2022)湘1002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永青工资款6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867.88元(暂计至2021年2月1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资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永青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怡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1元,由被告刘怡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