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正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02民初848号
案号
(2022)湘0302执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杨正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720.02元、利息6819.0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滞纳金193.24元、消费手续费445.64元,共计32177.95元,并支付2021年5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24720.0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杨正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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