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安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1********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1980号 |
案号 |
(2022)湘0523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郭雨欣、唐国清、郭安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锦杰彩礼现金26124元;二、驳回原告刘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刘锦杰负担200元,被告郭雨欣、唐国清、郭安良负担288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刘锦杰预交,被告郭雨欣、唐国清、郭安良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刘锦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