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2民初2961号 |
案号 |
(2022)赣0722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唐有兴、蒋永利借款本金10800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唐有兴、蒋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郭志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