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标众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F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6658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徽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标众建材有限公司、罗嘉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三通惠民”屋面合成树脂瓦生产供应合同:二、被告湖南省标众建材有限公司、罗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784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7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被告湖南省标众建材有限公司、罗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81MA4LH1F47X
登记机关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129号03幢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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