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强成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5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1259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4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强成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忠借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强成木承担。原告已预交的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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