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晓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7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民终1315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贾耀宏、宋晓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李跃中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4日始,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李、李跃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跃中负担2150元,由贾耀宏负担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跃中负担2150元,由贾耀宏负担2150元。李跃中、李二审预交的4300元诉讼费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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