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2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3141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4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丁方、韦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罚息以93000元从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以8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已支付的利息33600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二、被告田大伟、邹永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入938元,由被告丁方、韦莉、田大伟、邹永恒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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