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汉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0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3民初1777号
案号
(2022)湘0523执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尹国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720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87200元(该款项可由被告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元,由被告刘汉坤负担。(该款在立案时已由原告尹国益预交,被告刘汉坤可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尹国益或交付至本院案款专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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