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小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3民初2198号 |
案号 |
(2021)皖0203执3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庞小龙货款55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