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盛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0民初3728号
案号
(2022)皖0210执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方盛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爱莲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由原告周爱莲预交),由被告方盛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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