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蒙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10刑初219号 |
案号 |
(2022)皖0210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发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郑天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何林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杨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石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卜蒙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