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再35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8)豫17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二、限原审被告刘燕、刘义、李小民、河南巨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审被告龚海7亮、原告杨春英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限原审被告刘燕、刘义、刘旭、驻马店市驿城区宇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审原告龚海亮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费3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00元,由原审被告刘燕、刘义、李小民、河南巨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556元;刘燕、刘义、刘旭、驻马店市驿城区宇鸿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承担180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