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5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4民初14130号 |
案号 |
(2022)湘0104执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互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及进出场费127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租金及进出场费127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沙互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长沙互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彭辉负担1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