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5********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3853号 |
案号 |
(2022)湘0304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范光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借款本金75836.42元,利息52958.86元,滞纳金5487.84元,其他应收手续费1560.22元,合计135843.34元(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已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此后逾期利息与相关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范光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