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俊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3********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303民初1059号
案号
(2022)鄂0303执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陶俊尧与我约定将成都吉家好家家居有限公司的股权10%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我,我于2017年8月1日和9月11日分别给被告陶俊尧汇款67万元和33万元,2017年10月1日双方签订《成都吉家好家家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019年5月15日,被告陶俊尧将以上三笔借款合并重新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当日,被告陶俊尧与我签订《合同更改协议》,约定100万元转化为借款,从银行转账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7个月。以上借款被告陶俊尧款用其西安市高新区的房产(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2025-11-6-12707-1号)作为担保。2020年6月29日被告陶俊尧偿还本金10万元,截止2018年5月12日支付利息42.6万元,尚欠本金140万元及2018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经我多次催要还款,被告陶俊尧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陶俊尧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席晓敏本金140万元及利息37.37万元(自2018年5月13日至2022年1月25日按年利率7.2%计算所得)。二、如被告陶俊尧违反第一条约定,则按本条款执行:被告陶俊尧偿还原告席晓敏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息;以14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息;以14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3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578元,减半收取12789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7789元,由被告陶俊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