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8********26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01民初1770号 |
案号 |
(2021)云2801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返还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截止2020年4月3日的借款本息3954114.28元(其中本金3787854.37元、利息10329.17元、罚息155930.74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0年4月3日起计算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利息、罚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律师代理费6.8万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对被告西双版纳禹龙橡胶有限公司提供的28项动产和11项林权资产和被告西双版纳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4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物详见事实部分);五、被告马强、何学梅、李康、许丹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抵押权实现后未获清偿部分的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928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禹龙橡胶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强、何学梅、李康、许丹负担,并由被告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禹龙橡胶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强、何学梅、李康、许丹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迳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800091334267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委会曼格村(景大路15公里右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