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尚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01********5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2473号
案号
(2022)川1802执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尚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截至2021年5月24日贷款本金25,000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0,461.42元,本息合计35,461.42元,并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许尚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截至2021年5月24日贷款本金2,500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046.31元,合计3,546.31元,并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许尚俊负担,此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已预交,在本判决执行时,由许尚俊一并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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