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厚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57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5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定原告丁家文、刘红莲与被告刘仁江、何厚英2013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确认刘仁江与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无效,撤销设定在巢湖市健康西路以北、湖光路以西滨湖景城(东区)40栋1单元1102室【皖(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12084号】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证号:皖(2018)巢抵不动产证明第3280526号】;被告刘仁江与被告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三、被告刘仁江、何厚英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丁家文、刘红莲将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以北、湖光路以西滨湖景城(东区)40栋1单元1102室【皖(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1208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四、被告刘仁江、何厚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家文、刘红莲承担的律师费用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仁江、何厚英承担,原告丁家文、刘红莲变更诉讼请求前垫付诉讼费649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