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8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171号
案号
(2022)苏0582执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磊明、郇贝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394.17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6日期内利息927元、罚息8386.04元、复利470.23元,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许磊明、郇贝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5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17元由被告许磊明、郇贝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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