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1********5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962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8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21日的已到期租金5275834.42元;二、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加速到期租金510869.45元;三、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金100元;四、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以5275834.42元+510869.45元+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5275834.42元+510869.45元+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六、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七、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地热井2套,管网配套设施1套抵押物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八、被告苏伟、张凤娟以其出质的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九、被告刘德文、刘双赫、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驳回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文、刘双赫、、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苏伟、张凤娟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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