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祖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2591号 |
案号 |
(2022)桂1102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祖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国红偿还借款9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止,从2020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止,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9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祖礼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