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四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11********1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3518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温业宁与被告史四海于2020年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11月8日、11月12日、11月15日、11月16日所签订的九份《钢管扣件工程材料租用合同》于2021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史四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业宁支付尚欠租金52,985.96元;三、被告史四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业宁支付赔偿钢管及扣件损失共计146,62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业宁负担410.72元,由被告史四海负担2,038.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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