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524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恢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冷雪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70162.32元及至2020年12月26日止未付期内逾期利息754.83元、逾期罚息448.15元;二、被告冷雪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1.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