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4********0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15795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20600434】。一、限被告宁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志伟返还借款175000元。二、限被告宁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志伟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000元,原告梁志伟已预交,由被告宁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