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8882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6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新俭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40893.69元,合计230893.69元,并支付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新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2元,由原告朱新俭负担320元,被告宫能军负担23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