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乾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11087号
案号
(2022)皖0202执8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桂华与被告杨乾彬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二、被告杨乾彬分期返还原告王桂华股权转让款20万元,其中于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1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3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4万元;三、若被告杨乾彬有任一期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桂华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杨乾彬另行给付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lpr计算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桂华承担1050元,被告杨乾彬负担1100元(被告杨乾彬已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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