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3258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上明尚需赔偿原告罗英、黎文宇各项损失共计423618.26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陈上明负担1320元,原告罗英、黎文宇负担8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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