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2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黑022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魏志国劳务报酬款1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被告宋华勇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