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3********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2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黑0223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魏志国劳务报酬款1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被告宋华勇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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