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2********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03民初908号
案号
(2022)湘0503执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莎莎、姚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徐丹云30万元投资款;二、被告罗莎莎、姚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丹云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900元;三、驳回原告徐丹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罗莎莎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部分收取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被告罗莎莎、姚飞共同承担4993元,由原告徐丹云承担4527元;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收取3438元,由被告罗莎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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