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7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香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冀1024执恢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勾猛车辆损失费1395.4元;赔偿原告胡宝军车辆修理费43.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勾猛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共计370315元;赔偿原告胡宝军车辆修理费1122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三、被告白欢、白金辉赔偿原告勾猛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共计216799.6元;赔偿原告胡宝军车辆修理费 6536.8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四、被告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赵迪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勾猛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11797673340G
登记机关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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