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3********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2081号 |
案号 |
(2022)皖0202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海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25元、利息12066.58元、罚息18849.86元、复利2274.55元(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2元,由被告唐海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