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11********6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4民初3621号
案号
(2022)粤0704执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鹏确认拖欠原告邹安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诺分2期支付给原告邹安敏(其中:第1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第ニ期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二、被告陈履行完上述支付义务后,原被告双方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若被告陈鹏鹏不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的:1、原告邹安敏有权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陈鹏鹏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包含未到期部分)2、被告陈鹏鹏还应向原告邹安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借款本金数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诉前调解,按受理费标准的25%计算收取262.50元(原告邹安敏已预交),由被告陈鹏鹏自愿负担,被告陈鹏应于2021年7月7日前迳付给原告邹安敏(被告陈鹏已当庭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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