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5********2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2民初7952号 |
案号 |
(2022)粤1322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国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921元、手续费491.3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6日为591.69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手续费、利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10元,由被告刘国珠负担18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已预交诉讼费196元,本院退回1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