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映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6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1670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4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文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已清偿的利息13613.65元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张凯、赵映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文豪、张凯、赵映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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