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道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6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0911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4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武新文、张道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履行时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0500元)。二、被告倪勇、曹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武新文、张道玲、倪勇、曹强连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